多年以来我爸卑劣的欺骗、主动配合共产党公安(谷都派出所)害人犯罪。我爸已经成为共产党害人制度的一部分,是中共政府害人犯罪的共犯。
多年以来我爸往我这里送垃圾货,他家吃不完的蔬菜水果,还有超市里卖的处理食物都往我这里拿,有些东西根本就是烂的,还是往我这里送。前几天送来的烂鱼,炸过之后油都是黑的。还没吃完昨天又送来了烂鸡翅,我都快要烦死了。我拒绝接收了,已经送来的东西都让他拿回去了,还告诉他以后不要在往我这里送东西——你不喜欢吃就扔掉嘛。这是昨天上午的事情,我以为这件事就了结了。
昨天是周二(2016年2月2日),按正常超市里应该没有周末人多,可是我一进入超市就感觉不对劲了,怎么有点“熙熙攘攘”的意思?!我进入超市是在15:00左右,正常人还都没下班。我仔细一看,果然多是贼眉鼠眼的狗特务,多个黑保安也在超市里乱窜。这其中有多少流氓特务顺手牵羊、盗窃财物不得而知;反正超市里的大、小柿子都给捏软了。能当特务、黑保安的都是些败类渣子,专门搞破坏、害别人。我觉得超市里的工作人员今天都很不自在呢!
其实不是每天都有这么多特务,显然是因为我上午拒绝了我爸的垃圾赠予,招来了更多的特务折腾我。目的还是要强迫我接受他送来的垃圾货。
这样给东西的目的是什么呢?制造一种假象——“他养活我了”。那么制造这个假象的目的是什么呢?我明明独立生活多年嘛!没有靠父母、也没有靠别人呀!制造这样的假象有什么用处呢?!这个可能一般人理解不了,我说清楚了以后大家也就明白了。我也是经过多年的思考才把这么卑鄙的害人方法琢磨清楚的。
最近一次被绑架时(2016年1月12日),我在派出所牢房里刚骂了派出所两句“不要脸”,所长和我爸就像一阵风一样来到牢房里把我放出去了,其实我爸在监视器里都能看见我。
回忆我第一次被绑架(并劫持到精神病院、被拒收,2013年11月19日-20日)回家后,我爸还多次威胁我,他可以作为监护人,签字承认我有精神病,把我送到精神病院去。我当时听到这样的话就感到疑惑,我当时39岁,是成年人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怎么还有监护人??
我爸有什么权力这么做呢?
从法律的角度讲,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完全独立生活,不求父母帮忙、也不求别人帮忙,那么显然老人、家属不但没有权力成为所谓的“监护人”,甚至连干涉我生活的资格都没有。我都不求你们,你们还有什么理由干涉我的生活,甚至迫害我呢?!
当这样的“监护人”显然是为了控制我,玩弄我于股掌之间,主动配合共产党公安(谷都派出所)害死我、在共产党害人制度里“立功”。我想来想去,只有一种情况勉强可以说得过去,就是这个子女“无独立生活能力”——“靠父母养活”的前提下,中共政府公安(谷都派出所)才能要求《家属配合》、才能勾结家属害死我。我想这也是潘晶出面造谣“她养活我”的真实目的吧。就是为《家属配合》害人犯罪制造借口,所以共产党公安谷都派出所动不动就找家属。而对我本人根本不对话、不沟通,除了绑架还是绑架,就是要害死我,因为我家人主动配合他们(指公安警狗)的害人犯罪。
潘晶为了造谣还偷过我的工资证明文件(见附文《潘晶偷文件:特务偷走的是烟幕弹》),她以为偷走了证明文件,就可以把害我的谣言坐实了,就可以“名正言顺”的主动配合共产党公安(谷都派出所)害死我。天佑好人(指我),潘晶(或特务们)从我家里偷走的是无效文件,而真正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已经转移到安全的地方。我以前从没有对任何人说过我比潘晶赚钱多,我天生不喜欢谈钱。其实我工资是潘晶的10倍还多,我现在花的钱是我多年工资的储蓄,我住的房子是我自己买的,吃、住、用的都是我自己的,跟我爸、潘晶一点关系都没有。如果诉诸法律,留存的法律文件可以证明我有独立生活的能力。
我这么多年一再遭受强制失业的迫害,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吧,为了制造“不能独立生活——靠父母养活”的假象、为了《家属配合》害死我制造借口。不论我在哪个城市找到工作,他们都能找到我(因为是制度性犯罪,全国都有公安害人机构,全国连联网),强制我失业。我这些年找到的工作至少有十几、二十份吧,都被强制失业了,有些公司宁可主动给我赔偿金也让我离开,也是主动配合共产党的制度性害人犯罪吧(附文中已经写出了两家配合中共害人犯罪的公司,其它另述)!共产党就是这样害人的!共产党的整个制度是为害人存在的,这样卑劣的制度是全人类的耻辱、全人类的教训!共产党的制度是变异人类的产儿,天理不容。
P.S.我妈被共产党害死时,我爸主动承认我妈是病死的,没有诊断书,《火化证》上的公章都是伪造的(见照片),我爸就这样承认,我爸是在掩盖共产党制度的犯罪。我爸也是这样“主动配合”共产党制度害死了我妈。
P.S. 我爸的真实信息:郭德源,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,身份证号码:230103194108250913,现居住在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华丰花园10区1栋302。
附文《潘晶偷文件:偷走的是“烟幕弹”》
1、关于我个人收入的证明;
我在讲真相中提到的那份工作和相应的工资性收入是真实的,具体情况如下,我本人保存相关的证明文件至今,放在一个安全的地方:
2008年2月,经公开招聘、面试合格后我入职法国法孚集团“斯坦因(上海)工业炉有限公司”(FIVES STEIN (SHANGHAI) INDUSTRIAL FURNACE CO.,LTD,以下简称“上海公司”),公司地址: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1398号,公司网址:www.fivesgroup.com 。我的工作地点是上海和俄罗斯的斯塔夫罗波尔州,项目名称:俄罗斯“YugRosProduct”公司浮法玻璃生产线热端,250吨/日。我的职位是俄语翻译(生产线建设现场),承包商- 法孚,分包商-上海公司,我做的具体工作是在分包商“上海公司”在国外项目上(俄罗斯境内)现场翻译(技术翻译),就是为“上海公司”外派的指导专家做现场翻译。
我是法国总部的代表直接面试的,我的工资由法国方面单独结算,并签订了劳动合同,给我的《工资确认函proposal》上有具体的工资数目,有法国代表的亲笔签名和“上海公司”的公章。
这其中有一个故事,面试后当天就告诉我被录取了,第二天当面给我《工资确认函》。当时法国代表(上海公司的财务总监)把带有亲笔签名的《工资确认函》递给我的时候,我看见上面没有公章,就让她给我补个公章,她当时蛮不开心的说“欧洲国家就看签名”,意思是不用公章,可能还埋怨我不够看重她个人签名的权威。我当时比较坚持“这里是中国,中国国情就是这样,就看公章”。呵呵,现在看来我的坚持很有意义,所以我的这张《工资确认函》是带有双重确认的:签名和公章。入职后又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签订了《劳动合同》。
《工资确认函》和《劳动合同》这两份有效的法律文件我保留至今。一年后我遭受共产党特务的强制失业的迫害离开这家公司。我走时公司的一个经理对我说“法国人没辞退你……”。
2、潘晶偷文件:特务从我家里偷走的是“烟幕弹”
潘晶派特务到我家里偷走了一份《工资证明》,什么时候偷的我不知道,我是后来才发现的,我发现时大概是1-2年之前,就是第一次被绑架后,我回家以后有一次整理文件时发现少了一页《工资证明》。潘晶早就准备这样造谣了,她不择手段破坏我的工作,又偷走了能证明我收入的文件,就是为了造谣我狗屁不是、靠她养活,为进一步迫害我制造“借口”。
但是,天意弄人吧!潘晶偷走的那张《工资证明》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“烟幕弹”,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反而没被偷走。我讲一下具体情况。
我被强制失业迫害以后,不得不重新找工作。2009年4月,经过网上公开招聘,笔试面试合格,我被公司录取为正式员工,合同期限三年,职位俄语翻译;公司名称:嘉汉板业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
(Sino-Panel (China) Invesements Limited);公司地址:广州市东风东路767号东宝大厦2003-2008,1905-1906室,1711-1712室;这公司实际上是加拿大上市公司“嘉汉林业”(www.sinoforest.com )的附属公司,公司多个高管同时在嘉汉林业上班,以下简称“嘉汉Sino-Forest”。我在“嘉汉Sino-Forest”工作8个月,于2010年1月被强制失业迫害而离开公司。
我离开公司后从公开渠道获知:2012年在多伦多上市的“嘉汉林业”(Sino-Forest)在遭受欺诈诉讼后破产,此后其会计师事务所“安永会计师事务所”不承认自己存在违法行为,但同意支付1.178亿美元的和解费,这将是加拿大历史上数额最大的一笔涉及审计纠纷的和解费。
我进入公司时不知道这家公司是为共产党朱镕基洗黑钱的党公司,是潘晶的主子——朱镕基的公司。我走正路入职的(如上所述)。入职当天“嘉汉Sino-Forest”要求我提供上一家工作过的公司的《工资证明》!!!听听,这公司还管得着上家?!当时不止是我奇怪,连“上海公司”的P经理都拒绝这个要求。按正常我离开上一家公司了,就跟人家没什么关系了,人家怎么“证明”我的情况呢?因此“上海公司”的P经理当时就不同意给我开出这个《工资证明》,我是找了以前的总监为我说情才开出的这个证明。
这个《工资证明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。这一页证明上的落款日期是2009年X月X日,这个日期我已经不在“上海公司”,我到新公司上班了,我跟开出此证明的“上海公司”一点关系都没有了。难道一个外企有资格证明一个与其毫无关系的中国人的任何情况吗?简直笑话啊!
那么为什么这样一个毫无法律效力的文件会被潘晶的特务当成“重要”文件偷走呢?很简单呐,这个文件上写有我的工资数额,潘晶以为偷走这个文件,我就死无对证了,无法证明自己的收入水平了。就算警狗、法院也得以潘晶的造谣(指她养活我的说法)作为迫害我的依据了。
真正的《工资确认函》的标题上带有英文单词proposal,而且字迹较潦草,特务大概没看懂,也就没偷这一页。而假的《工资证明》是打印出来的,“一目了然”,潘晶的特务以为偷对了文件,所以就没有翻查其他文件了,反而使得那两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得以留存。
那份后来才开出来的毫无法律效力的《工资证明》客观上起到了“烟幕弹”的作用。
我整理文件时发觉少了一张,也引起我的警觉了,我就把这两份有效文件另放别处,保留至今,放在一个安全的地方。(因为这两份文件上均有大量个人信息,不便公开,如果诉诸法律肯定可以作证)
无巧不成书吗?!这样的“巧合”人力安排怎能达到?!天意啊!我现在花的钱就是我多年的工资储蓄。我独立生活多年,我住的房子是我自己买的,吃、住、用的都是我自己的,我与家人极少来往,谈不上家庭矛盾、个人恩怨。共产党公安(谷都派出所)以《家属配合》的卑鄙手段也害不死我。谷都派出所不要脸!我爸不要脸!潘晶不要脸!共产党害人制度里的一切走狗都不要脸!
照片说明:我妈的火化证:《居民死亡殡葬证》,大家看看上面的公章是不是伪造的!(那派出所的公章上连分局名称都没有,公务机关的公章格式也不是这样的,伪劣造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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